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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赔偿200多万?不够,企业名也给我改了

日期:2019/10/12 / 人气:

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侵犯商标权案件,原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其驰名商标“中建”商标,并且有不正当的竞争!


      据了解,中国建筑公司是第5640152号、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而被告中建环球公司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企业名称、公司网站、宣传语、办公场所使用其原告的“中建”商标,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还指出其他几点:

1、中建环球注册使用包含“中建”的企业名称,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等业务,误导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投资或控股等关联关系,属于“搭便车”“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中建环球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办公大厦命名上使用与原告“中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和文字,侵害了原告的商标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3、中建环球公司在介绍其董事长马亚军时,表述其与中建集团有关系,事实上,其与中建系统并无任何关联,该表述构成虚假宣传。

另外,中国建筑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两枚“中建”商标为驰名商标!

据此,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建环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停止以下的行为:

1、立即停止侵权;

2、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的“中建”商标;

3、停止在其官方网站及办公场所等经营场所使用与涉案“中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与文字;

4、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上的虚假宣传,并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5、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公司两案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200余万元。

这起案件,在法院审理中,虽然中建环球公司提出异议,但侵权行为较为明显,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基本支持原告的请求!

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中建环球公司变更现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中建”字样;

2、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使用与“中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3、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使用构成虚假宣传的内容;

4、在相关平台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

5、两案共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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